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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卫生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4-04-03 10:56 浏览数:0次 【关闭页面】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切实加强我省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培养大批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激发广大医药卫生人员奋发向上、创新创业,在加快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勇做贡献,参照《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医药卫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卫生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下简称厅突贡专家)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厅突贡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届当选名额不超过30名,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作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厅突贡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全省医药卫生行业进行。

      第五条  厅突贡专家的选拔对象为全省医药卫生行业内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已获得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不再作为厅突贡专家的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厅突贡专家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被选拔人员的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含55岁)以下。业绩特别突出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厅突贡专家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科技奖励项目,或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项目的前两名主要完成者;获奖等级略低者,需两次以上获奖。

      (二)在医药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出版专著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

      (三)在医药科技成果开发和推广应用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四)长期在医药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精湛,能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或在妇幼保健等领域成绩突出,社会影响大,并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者。

      (五)在医药卫生事业管理工作中,能根据国家医药卫生改革政策,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论,创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科学管理方法和具体措施,并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者。

      (六)在教学方法、教材编写、卫生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卓著,得到省内同行专家公认者;获得教育行政部门教学成果奖者。

      (七)长期在老、少、边、穷、贫地区从事医药卫生工作,对促进当地医药卫生事业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厅突贡专家选拔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省级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初选部门)初选和专家评审四个阶段进行。每届推荐候选人控制名额数由省卫生厅确定。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非临床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管人员和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候选人的初选工作;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候选人的初选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候选人的初选工作。

      第十条  个人申报。厅突贡专家候选人需填写《四川省卫生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申报表》,并附近5年业绩材料复印件(包括候选人有代表性的成果、论文和著作等)。

      第十一条  单位推荐。候选人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厅突贡专家的标准和条件,负责审核候选人的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初选部门。

      第十二条  初选上报。初选部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选,将符合标准条件的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报四川省卫生厅。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省卫生厅负责聘请省内知名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通过审议候选人材料和票决方式等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四川省卫生厅、四川卫生人才网站公示一周,公示合格者当选为厅突贡专家。

      第十五条  厅突贡专家当选者由四川省卫生厅统一颁发《四川省卫生厅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五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厅突贡专家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具体负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厅突贡专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培养和管理厅突贡专家作为医药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为厅突贡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加大对厅突贡专家的培养力度,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学术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建立联系、报告制度。厅突贡专家所在地区、部门要与厅突贡专家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厅突贡专家工作岗位、职务调整以及奖惩、退休、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第十九条  省卫生厅择优推荐厅突贡专家参加“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根据需要推荐厅突贡专家参加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的国(境)外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厅突贡专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初选部门同意,报省卫生厅批准,取消其厅突贡专家称号。

      (一)丧失基本政治条件者;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称号者;

      (三)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

      (四)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者;

      (五)有违法违纪行为者;

      (六)其它应当取消厅突贡专家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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